中國網財經6月17日訊 6月16日晚間,兆豐股份(300695.SZ)公告稱,因未向股東實施現金分紅,違反首次公開發行時的承諾。兆豐股份被浙江證監局警示。
警示函顯示,兆豐股份在《招股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中“七、股利分配政策”披露稱“公司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公司目前處于成長期,公司在持續盈利的情況下優先采取現金形式分配利潤,每年向股東現金分配股利不低于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0%”。
在此背景下,兆豐股份2020年和2022年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1.60億元和1.65億元,未分配利潤均為正,但未按承諾向股東實施現金分紅,該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時的承諾。
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當日晚間,兆豐股份還公告了《關于2024年中期分紅安排的議案》。
內容顯示,中期利潤分配下限為,現金分紅總額不低于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年均凈利潤的30%;上限為不超過公司2024年上半年實現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100%。
資料顯示,兆豐股份主營業務為汽車輪轂軸承單元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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