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和血脈所在,金融穩定才能經濟穩定、國家穩定。金融穩定的基礎在于制度設計的科學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將要進行立法的《金融穩定法》,是回應國家的需要、社會的需要、解決經濟社會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視員扈紀華充分肯定《金融穩定法》出臺的意義,并從立法規范的角度給出了多條建議。
她認為,“這部法律題目是《金融穩定法》,范圍就是金融,目的在于穩定,因此要在立法目的調整范圍中進行這方面的明確。從立法的規范上來講,第一條一般是立法目的,第二條一般是調整范圍,金融的界定可放在調整范圍里。”
其次,對于金融不穩定的情形或事由,金融風險上有哪些表現形式?她建議能列舉的要列舉出來,列舉不全的要有一個兜底。她認為,“起碼得對不穩定因素或者是風險有一個界定,才能有更好的判斷、采取相應的措施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及對于處罰的救濟程序。同時,法律中要明確金融風險的判斷標準和由誰來判斷。程序上按照各部門的職能分工,對金融風險的處置安排和化解措施,要有嚴格的程序規定。”
她還建議,《金融穩定法》作為一部比較特殊,有些特殊情況下采取的特殊手段,措施比較嚴厲,這些都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作出規范。比如,涉及到司法管轄和“三中止”等問題,應該符合法律的規定。
此外,她還建議,《金融穩定法》第一條和第二條均側重目的,可以考慮合并。第四條中關于“公平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防范道德風險”的表述,如果是立法目的,也可以和前面的條款合并。
最后,扈紀華認為,《金融穩定法》中很多措施方權力都比較大,需要明確這些措施在制度上和法律的邊界。另外,也需要注意《金融穩定法》和其他的金融法律,比如《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協調統一的問題。
(作者:張華曦 編輯:徐倩宜)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