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慎重選案,適時啟動。”
隨著新證券法生效,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首次在中國證券市場登場。
在新證券法諸多新變化中,投資者保護也是一大新。新設專章,明確了投資者分類,明確了專業維權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明確了先行賠付制度,以及新設“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訴訟制度。
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下一步投服中心將制定開展證券代表人訴訟的業務細則,在合適時機選取典型案件,啟動代表人訴訟。
持股行權、糾紛調解有何新變化
第一財經:新證券法3月1日起實施,證券民事賠償歸責責任有什么變化和影響?
投服中心:從目前最常見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角度來看,新證券法的法律依據體現在第85條。該條修改值得注意的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由過錯責任變為過錯推定責任。
具體而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賠償責任的原規定為“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規定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可以看出,其責任承擔和證明方式有變化,對投資者追究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是個利好消息。簡言之,投資者作為受害者,在訴訟中不需要承擔證明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過錯責任。
第一財經:新證券法中新增了投資者保護這一章,對投服中心而言,持股行權、糾紛調解等業務有哪些新的變化?工作上需要做怎樣的調整?
投服中心:新證券法為投資者維權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鼓勵投資者充分運用好法律賦予的手段,依法維權。
從投服中心行權業務來看,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的主要影響,即在第90條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依法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以往的持股行權實踐中,囿于持股比例較低,投服中心部分行權意見未得到有關上市公司的重視。
下一步,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投服中心將從以下幾方面開展工作:一是著手研究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具體操作流程,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業務規則;二是在發現侵害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項時,審慎遴選合適標的,在充分評估有關風險的基礎上,適時公開征集股東權利,拓展持股行權業務的廣度和深度。
從投服中心糾紛調解業務來看,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的直接影響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第94條第1款“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明確了證券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將證券糾紛調解制度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資本市場糾紛具有涉及人數眾多、專業性強、市場影響大等特點,投資者通過訴訟和仲裁途徑解決糾紛成本較高,周期較長,效果也不理想。投資者保護機構糾紛調解服務具有公益免費、周期短等特點,破解了投資者維權成本高、周期長的困境,也提高了調解在資本市場糾紛化解中的重要性。
二是第94條第1款“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明確了證券糾紛強制調解制度,較好地解決了糾紛調解“入門難”的問題,也對證券公司重視和配合調解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強制調解制度的建立,實現了向中小投資者的“傾斜保護”,體現了為民服務的理念。
圍繞調解業務上述兩方面內容,投服中心將深入開展以下工作:首先,以新證券法實施為契機加大宣傳推廣,讓證券公司明確“不得拒絕調解”的法定義務,也讓投資者了解強制調解制度以及申請調解路徑,鼓勵和引導廣大投資者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其次,提高自身調解實力,滿足當事人糾紛調解需求。強制調解制度的實施,必然會產生更多的糾紛調解需求。在做好規則制度銜接和加強調解隊伍建設的基礎上,依托即將成立的全國性糾紛調解組織——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協同監管部門、人民法院、行業協會等各方力量,努力構建更加專業便捷的糾紛調解服務平臺,為資本市場糾紛妥善化解貢獻力量。最后,為貫徹落實強制調解制度,推動監管部門出臺相應措施,加大對多元化解機制的監管支持力度。
中國特色集體訴訟怎么操作
第一財經:“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中國特色集體訴訟尤為受關注。這對投服中心維權業務帶來哪些影響和變化?
投服中心:從投服中心維權業務來看,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的直接影響體現在三方面:
一是第95條第3款在第1、2款的基礎上規定了證券代表人訴訟。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二是在第94條第2款規定增加了關于證券支持訴訟的規定。
三是第94條第3款規定投保機構行使股東訴訟權利啟動股東代表訴訟時不受《公司法》有關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
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證券代表人訴訟中,投保機構被賦予了成為法定的訴訟代表人的角色地位。具體而言,根據現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訟代表人系從原告中確定,應當是民事訴訟案件原告。投服中心雖然是上市公司股東,但持股后不進行證券交易,可能并非具體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的適格原告。新證券法明確了投保機構在證券代表人訴訟中可依據法律規定成為代表人。
下一步投服中心將從以下幾方面開展工作:首先,對監管部門制定的監管規則積極建言獻策,制定中心開展證券代表人訴訟的業務細則,在監管部門指導下會同相關司法機關慎重選擇訴訟案件,在合適時機選取典型案件,啟動代表人訴訟,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其次,繼續做好證券支持訴訟。最后,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股東權利,做好股東代表訴訟。
第一財經:目前執行中國特色集體訴訟是否存在難度,還需要哪些配套政策或者細則出臺,投服中心有何建議?
投服中心:關于證券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該項修訂的一大亮點。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重要任務是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除聲明退出外)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此外,投服中心也將優化損失計算系統,精準高效地實現大規模受損投資者損失計算。
為此,希望盡快解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通過出臺司法解釋、細化業務規則等方式,進一步明確投保機構應發揮的作用及相關權利義務。例如,根據現有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推選出的訴訟代表人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但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規定之下,為保障整個群體的訴訟效率,保證制度正常運行,應對因證券法規定而法定成為代表人的投保機構另行考慮,應與一般當事人推選出的代表人有所區別。第二,因新證券法中規定的投保機構參與的證券代表人訴訟具有涉眾性和默示加入的特點,關于訴訟費繳納和減免建議在細化規定中專門明確。
第一財經:投服中心如何選擇中國特色集體訴訟案件,避免產生不公平性?預計未來將會是怎樣的操作流程?
投服中心:關于證券代表人訴訟落實中的案件選取問題,目前投服中心正在認真研究。
在選取案件標準方面,首先,將選擇已經被證監會及有權國家機關行政處罰或刑事判決的案件。其次,選擇典型性、影響大、關注高,且具有示范性的案件。在案件選取過程中,投服中心將充分考慮證券代表人訴訟工作開展初期對證券市場和被訴上市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充分與各市場主體相關方溝通,并依規向監管部門備案。
同時,投服中心將研究探索建立重大案件評估制度和專家評估庫,借助外部司法實務和理論專家的力量,以專業判斷完善決策過程,助力投服中心獨立自主決策。
第一財經:證券法修訂是動態進行的,就投資者保護層面,投服中心認為這一次修訂有沒有遺憾?有何建議?
投服中心:投服中心未來將積極落實司法和監管機關出臺的關于證券代表人訴訟的相關細則。路漫漫其修遠兮,對于投資者保護的研究和探索是無止境的。
投服中心正進一步加強理論與實踐的研究探索,推動建立投資者保護專項補償基金。證券代表人訴訟顯著的后果是違法行為人將支付巨額賠償金,現實來看,大部分上市公司或個人難以全額支付。為充分保障受損投資者得到償付,投服中心將推動各方探索推動建立受損投資者特別救濟制度,切實保障受害投資者獲得補償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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